2009年5月7日 星期四

社福小站 馬上關懷急難救助

政府為落實扶窮濟急減少家庭不幸政策 運用村里在地化通報系統 及時發現遭逢急迫性變故致生活陷於困境之民眾發揮政府馬上關懷 提供即時經濟紓困


一、服務對象 最近3個月內發生下列急難事由之一,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者: (一)負擔家庭主要生計責任者死亡、失蹤或罹患重傷病、失業或因其他原因無法工作,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。 (二)其他因遭逢變故,致家庭生活陷於困境。
二、受理窗口 遭逢急難民眾本人或親人、鄰里、社區、學校、相關機關、機構、團體等,得檢具申請書或通報表向下列窗口申請救助或通報: 1.里辦公處。 2.區公所。 3.高雄市政府社會局。
三、實地訪查: 1.受理窗口受理後,應立即通報核定機關之代表,召集訪視小組,於24小時內進行個案實地訪視。 2.訪視小組由核定機關召集,成員如下: (1)核定機關之代表,並兼訪視小組召集人。 (2)里長或里幹事。 (3)當地立案社會福利機構(團體)或普受社會大眾信賴公益團體之代表。社會福利機構(團體)應指派社會工作人員為代表。 (4)其他視個案性質,必要時得增邀高雄市政府社會局社會工作人員、與事故相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代表或當地管區警員。
四、給付方式 (一)核定機關對符合規定者,應即時發給關懷救助金新臺幣1萬元至3萬元。經評估必要時,得將該個案關懷救助金採分月或分次方式發給之。 (二)核定機關得建立備用金制度。訪視小組對急迫性個案得於認定符合規定時,立即先發給新臺幣5千元,並逕 送核定機關於當日核定後,於24小時內發給關懷救助金餘額。 (三)關懷救助金發給後,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,高雄市政府得依社會救助法第21條規定或弱勢家庭脫困急難救助作業要點規定核予救助;高雄市政府急難救助後,家庭生活仍陷於困境者,得轉報內政部再核予救助。
資料來源

http://w5.kcg.gov.tw/socbu/17service/list07.asp?offset=10 高雄市政府社會局

http://www.moi.gov.tw/download.aspx?type=00100 中華民國內政部全球資訊網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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